世界各國墓地的使用權都是怎樣的386-高橋骨灰墓園
中國法律對地有明確而嚴厲的規定,地只有兩種所有制,即國有地和農民集體地所有制。地不能自由買賣,只有國家可以征用農民集體地。所以,墓地不能買賣,只能租用。關于墓地所占地所有權的歸屬,在《公墓管理暫行辦法》中有這樣的規定:公墓墓區地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,喪主不具有自行買賣或者轉讓的權利。
換言之,國家對經營性墓地(指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)只是讓渡了使用權,墓地經營者經營的也只是這種讓渡了的使用權,因此消費者所購買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權。據《南方日報》年4月4日的報道,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說,“我們一直強調,墓地只是租賃關系,不是產權關系,只有使用權,沒有所有權。”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,一般為50年或70年,這與商品房“使用期限”是類似的。
事實上,墓地使用期限絕非中國首創,*有不少國家很早就約定了墓地的使用期,以此來避免墓地資源枯竭。
日本是亞洲最早實行火葬的國家,火化后的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須重新深埋,石碑交替為后代人名字使用,屬于歷史留下的家族碑位,過了兩、三代的先人碑位送到寺廟處理,不再保留;中國臺灣地區的墓地使用期限為5至8年不等,使用期限屆滿后將骨灰拋撒。
墓地租用政策,在歐洲國家更是盛行,包括英國、丹麥、芬蘭、瑞典、德國等。丹麥著名的阿瑟斯頓國家公墓,20年租期價格相當于人民幣不到元;德國的墓地使用期限屆滿后采用深埋儲存的方式,很多家庭的墓地是重復使用;而在英國倫敦,因為實在無墓地可用,年,倫敦的公墓獲準把入75年以上的棺材起出來,墓穴加深后再放回去,然后把其上的空間作為新的墓穴,甚至墓碑也是兩面用。
到期后的墓地究竟該怎么辦?年3月,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下發的《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》明確,繳費到期后的墓穴,群眾申請繼續使用。中國人有根深蒂固的殯葬傳統,講究入為安,先人入了,不到萬不得已,沒有哪個后人會頻繁將先人的墓遷移,也沒有多少人會為了續金斤斤計較,不再續用。
文章來源:網絡 | 更新日期:2023-05-29 18: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