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(試行)
西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(試行)
市政辦發〔2012〕215號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與管理,不斷規范公民喪葬活動,深入推進殯葬改革,根據國務院《殯葬管理條例》、《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》和《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,是指為本轄區火化區居民遺體火化后(含村民)提供骨灰安放,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經營性公共殯葬服務設施。
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作為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,負責對本級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四條 公益性公墓的建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、統一規劃、統一管理、因地制宜、節約用地、美化環境的原則。
第五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,應當按照《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由區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、報市審核后,由省民政廳審批。建設單位應當憑民政部門的批準文件,按規定到國、建設等部門辦理用地、建設等相關手續。
第六條 區縣級公益性公墓用地應控制在20—30畝,街辦(鎮)級公益性公墓控制在5—10畝。人口較少的區域可由2—3個街辦聯合建設公益性公墓,方便居(村)民遺體火化后骨灰集中安放。
第七條 區公益性公墓要科學合理布局,加強建設管理,以村組為單位規劃建設,提倡遺體深埋,不留墳頭,墓碑小型化。
第八條 公益性公墓要安裝必要的防盜、通風設施,配備消防器材,設置安全通道,并設立專門的祭奠區和停車場。
第九條 喪屬辦理祭奠活動,應當自覺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規定,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,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,嚴禁以喪葬祭奠為名,搞封建迷信活動。
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按照投資建設主體情況,分別由區縣、街辦(鎮)負責管理。骨灰寄存收費價格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。
第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的工作人員要做好日常衛生保潔、綠化管護、骨灰存放登記等相關工作,倡導健康文明的喪葬習俗,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難喪屬,收受禮品、禮金。
第十二條 區縣民政部門、街辦(鎮)對公益性公墓進行監督檢查,提升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管理工作規范化水平。
第十三條 對未經批準、擅自建設公益性公墓的,民政、公安、國等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。對阻礙、干擾殯葬執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文章來源:網絡 | 更新日期:2023-01-30 12:13